失信被执行人 |
庄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5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209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3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庄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33731.6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庄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尚欠保险费4022.3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庄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