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02843号 |
案号 |
(2017)沪0114执5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红湖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鸿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4,016,000元; 二、若被告上海红湖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被告上海朗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鸿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本金10,000,000元以及截至2016年1月4日的保理管理费103,333.33元,并偿付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10,103,333.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 三、被告上海朗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鸿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四、被告上海朗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蓓、周坚刚、陈明、周桂华对被告上海朗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朗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9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8,556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时间 |
2018-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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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坚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59311653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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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三浜路60号4幢底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