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2405民初759号 |
案号 |
(2019)吉2405执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被告王振峰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2016年龙个一手字第0009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王振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6 632.3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9日利息为6 435.88元、罚息279.68元;从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利息和罚息)。三、被告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王振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7元,其他费用600元,共计5107元,由被告王振峰、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19-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吉2405执28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执行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845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东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240556506055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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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海兰西路3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