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延边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24民终1233号 |
案号 |
(2019)吉2402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延边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原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60元,被告延边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小峰负担143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吉2402执5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执行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434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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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小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2400092643782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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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