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民二初第212号 |
案号 |
(2015)江执字第00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白山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沈铁港口物流集团大连商贸有限公司预付货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白山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9-10 |
发布时间 |
2016-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25578936446F |
登记机关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源分局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八宝村驾校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