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602民初2372号 |
案号 |
(2019)吉0602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白山虹桥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王臣行各项损失118456.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王臣行负担550元,白山虹桥公司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长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01744576205G |
登记机关 |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山经济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二村(江北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