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化市隆沣参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Y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裁字第475-15号 |
案号 |
(2018)苏0104执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恒沣汇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化市隆沣参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林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为标准,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迟不超过2018年2月24日)期间的收益。江苏沣达汇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鼎鑫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恒沣公司、隆沣公司、沣达公司、鼎鑫公司应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孙林支付律师费1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0104执107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488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501MA0Y4JHU5Y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路44号(吉春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