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25民初50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2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海军、邓小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359,990.43元及利息30,029元,并承担剩余利息以359,990.4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冯建云、李晓梅各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承担十一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