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化盛合冶金原料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通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4)通执字第00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通化盛合冶金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张国友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保全费5000元计10575元,由被告通化盛合冶金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4-03-28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剑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521677323848M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通化县大安镇大安村二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