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汕尾市大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17号 |
案号 |
(2015)汕城法执字第00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反诉原告)汕尾市大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人民币587784.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51.74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673.90元,合计人民币22525.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1262.82元,被告(反诉原告)汕尾市大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262.82元,被告(反诉原告))汕尾市大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代理费的反诉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汕尾市大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11-10 |
发布时间 |
2016-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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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小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500752061682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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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汕尾市区凤湖路湖景花园A1栋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