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振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323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振德、被告薛成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6930.03元及2019年11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84901.01元,本息合计121831.04元。并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732‰支付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