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吉0122民初450号 |
案号 |
(2019)吉0122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田忠双工程款952967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田忠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13元、鉴定费86500元由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吉0122执2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695289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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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柱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22556361354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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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