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0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4232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8824.92元、利息及罚息4740.45元(截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吴小平应支付上述借款本金48824.92元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510.5元,由被告吴小平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