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202民初1173号 |
案号 |
(2019)湘1202执恢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祖幸与被告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被告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祖幸截止2016年5月1日的钢管、扣件、顶托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86 194.1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钢管0.011元/米·天、扣件0.007元/套·天、顶托0.06元/套·天)支付未返回的钢管、扣件、顶托租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完毕或折价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祖幸自2016年5月1日起以被告拖欠的486 194.12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祖幸钢管2212.15米、扣件2833套、顶托67支,未退还部分按照钢管22元/米、扣件6元/套、顶托18元/支折价赔偿;五、驳回原告张祖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 518元,由被告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克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00755819049P |
登记机关 |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世锦城2栋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