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0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民初4722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1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哲给付原告李影欠款62 700元,此款于2021年6月1日前给付20 000元,于2021年12月1日前给付10 000元,余款32 700元于2022年6月1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张哲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原告李影可要求被告张哲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的全部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原告李影已预付),由被告张哲负担,被告张哲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此款给付原告李影。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