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南湖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16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02民初492号 |
案号 |
(2019)湘1003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郴州市南湖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杨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天工酒店家俱制造厂货款190 700元。二、驳回原告郴州市天工酒店家俱制造厂要求被告郴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杨建军支付利息45 768元的诉讼请求。三、准许原告郴州市天工酒店家俱制造厂撤回要求判令被告杨建军偿还原告2011年所欠家俱余款83 740元及利息83 543元 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郴州市南湖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杨建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2元,由原告郴州市天工酒店家俱制造厂负担3676元,被告郴州市南湖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杨建军共同负担36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1003执52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437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治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351668707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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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南湖花园1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