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玲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1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23民初2259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4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玲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浩借款本金1293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7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董玲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