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民初51号 |
案号 |
(2021)皖0221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货款15869227.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前述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88元,由原告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负担7888元,被告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4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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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小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69573815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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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2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