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503民初26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与被告李志刚、张琦于2014年3月3日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李志刚、张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贷款本金339957.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三、如被告李志刚、张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第二款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有权对被告李志刚、张琦名下位于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41a栋本溪国际建材城内负1层112号,建筑面积34.16平方米,房屋权证号为: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4002866号的商铺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9元,减半收取3199.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振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5040683253897 |
登记机关 |
本溪市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41A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