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25民初1150号 |
案号 |
(2021)黔2725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贵阳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 元整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从 2019 年 9 月21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 3,000,000 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45201806300002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标准计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贵阳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5,000 元;三、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一翔、陈文秀、李垚对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邹岚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在人民币2,9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 16,034 元(原告已预交),由贵阳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一翔、陈文秀、李垚、邹岚连带负担,与判决款项一并给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一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6920282X7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振华凯都大厦24层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