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濮阳市华龙区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2民初5877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1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9298.59元、留购款120元,共计79418.59元;二、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违约金11894.79元,共计14394.79元;三、被告张书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豫jj6731大运牌自卸汽车(车架号为:lg6ed54hxjy460414)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计1141.5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书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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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爱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02589745944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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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市华龙区苏北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100米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