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罗亚钓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26民初1553号 |
案号 |
(2019)湘0426执恢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市罗亚钓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中华工程款7,141,966元及其滞纳金(其中2,500,000元的滞纳金按每月2%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厂房(1)的下余工程款1,339,040元(4265.6㎡×900元/㎡-2,500,000元)的滞纳金按每月2%的标准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下余全部工程款3,302,926元的滞纳金按每月2%的标准从2016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衡阳市罗亚钓具有限公司不能全部履行上述清偿义务,被告管满云在其未出资的2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衡阳市罗亚钓具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刘柳成在其未出资的29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衡阳市罗亚钓具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793元,由被告衡阳市罗亚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426执恢4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9375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26079152559G |
登记机关 |
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祁东县归阳工业园集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