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36号 |
案号 |
(2019)湘0422执恢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613962.68元及利息(对陈细仁、吴国平、张德辉、蒋健、易淑芳、刘俊志、吴昌军、吴香花、陈慧芳、李海辉、严寒冰、蒋晓勇、刘恩名、刘加平等14人合计贷款12713962.68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对焦文、刘建秋、毕中午、常平、白旦、李龙等6人合计贷款79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元辉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桂花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8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870元,由被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元辉、吴桂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422执恢13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81044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香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668568448A |
登记机关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