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2民初1251号 |
案号 |
(2019)湘0302执1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原告李伯亮与被告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劳动关系;2、被告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伯亮2016年8月的工资2900元、病假工资1260元、失业保险赔偿9450元,以上共计13610元;。3、驳回原告李伯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19-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翔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7072716802 |
登记机关 |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三桥大市场二区3栋30号门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