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2民初2080号 |
案号 |
(2019)湘0302执恢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傅向荣、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高峰人民币8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2620元,由被告傅向荣、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湘0302执恢2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85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翔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7072716802 |
登记机关 |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三桥大市场二区3栋30号门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