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4175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4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货款104 87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4 87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8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共计4418元,由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19-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181执4475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928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745949106B |
登记机关 |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