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6********4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2民初706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锅炉集团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陈静给付原告江苏民丰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5万元,此款约期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0年123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如下账户,户名:江苏民丰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靖江新桥支行,账号:32001766241059981338。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则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且原告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欠全部款项;二、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余款35万元时,原告向被告武汉锅炉集团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5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三、上述两项履行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四、本案本诉受理费16155元,减半收取计80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7.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反诉受理费4400元,鉴定费58000元,合计6240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两被告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