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4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5879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4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孙友发工程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200000元为基准、自2013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100000元为基准、自2014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孙友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60元,减半收取5580元,由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孙友发负担5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181执49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5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184304825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栗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