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4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1257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5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游真理支付工程款1 515 66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 353元,由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181执54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4501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184304825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栗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