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卫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3444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恢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卫忠归还原告沈利平借款56100元及利息2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72210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沈利平负担421元,由被告周卫忠负担604元(被告周卫忠负担的诉讼费60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周卫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利平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