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卫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2********0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22民初1277号 |
案号 |
(2021)豫0322执恢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吕卫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原告杨军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0元本金从2015年11月18日起,300000元本金从2015年12月11日起,200000元本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均以年利率24%的标准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9770元,由被告吕卫娟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