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8********3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6民初00116号 |
案号 |
(2018)沪0116执2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康峰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实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钱伟萍、任章文对被告上海康峰塑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康峰塑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康峰塑料有限公司、上海实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钱伟萍、任章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时间 |
2018-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