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303民初1676号 |
案号 |
(2016)鄂1303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丰汇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对被告位于随州市交通大道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孙正明、裴正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孙正明、裴正桃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6)鄂1303执1046号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执行法院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正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随州市交通大道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