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随州钟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122号 |
案号 |
(2016)鄂0111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鸿合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之日);二、原告享有对被告张沂虹提供的位于武昌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栋1-3层012号的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房地产的土地权证号:武昌国用(商2013)第82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2012014270号);三、被告武汉舜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随州钟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郑露、郑毅、张沂虹、赵琳华、席桂璋对被告武汉鸿合毅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00元由被告武汉鸿合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时间 |
2016-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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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300790594770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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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随州市北郊两水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