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随州市鑫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08号 |
案号 |
(2018)鄂1303执1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淅河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随州市鑫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1.7%从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刘海清、刘海波、陈爱珍对被告随州市鑫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随州市鑫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对对被告李波名下的位于南郊马家榨四组1栋1-2层房产(房权证城区字第20100100471号),被告周洁、刘坤宇名下的位于随州市白云大道29号随州碧桂园翠山蓝天十八街108栋1单元17号1-3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010082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原告邮政银行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76元,由被告被告随州市鑫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海清、李波、刘海波、陈爱珍、刘坤宇、周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时间 |
2019-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鄂1303执140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执行法院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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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海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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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随州市交通大道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