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2828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1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566442.63元并支付违约金(从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曾建华、郑丽娴、曾少华、毛萍、曾振华、熊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王佩、郭丰威、何艳华、熊新元、毕大钊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鄂1202执10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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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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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