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226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1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北精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0元,并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北精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湖北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1202执13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26884999458 |
登记机关 |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17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