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3712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2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安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立物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借款本金4789840.55元及利息921136.94元,并按年利率7.39%计算承担利息从2019年7月18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金专、高群丽、余位华、吴晓燕对被告山立物流公司所欠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对被告袁国华、罗运红所提供的以其所有的位于咸宁市温泉郭林路1幢1层101等6户,不动产单元号为:421202、001007、GB00365、F00010001等房产(房权证号为:咸宁市房权证温泉字第00032769、00032770、00032771、00032772、00032773、0003277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888元,由被告山立物流公司、金专、高群丽、余位华、吴晓燕、袁国华、罗运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1202执2405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71097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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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066765341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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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宁市咸安区汀泗镇赤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