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圣澳贝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00662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1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无锡圣澳贝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无锡市彩神图文制作服务部加工款4289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为436元(已由彩神图文制作部预交),由圣澳贝钠公司承担(彩神图文制作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圣澳贝钠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圣澳贝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彩神图文制作部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05 |
发布时间 |
2015-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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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建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3696784164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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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南长区通扬路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