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传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81民初787号 |
案号 |
(2017)冀1181执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冀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山西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货款122961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冀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