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盛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5民初467号 |
案号 |
(2021)闽0925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盛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20年4月25日之前的利息1544.42元,2020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陈忠应对被告陈盛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被告谢陈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盛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