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灵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3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224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灵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叶旦洋货款38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灵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