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景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3********5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498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1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景强、邹华珍、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兵借款本金649000元及支付利息(2017年1月19日前利息计6万元,从2017年1月20日之后按月息2%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景强、邹华珍、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杨小兵的律师服务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7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5690元。由原告杨小兵承担1035元;被告王景强、邹华珍、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9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29 |
发布时间 |
2018-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