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2********4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05民初5993号 |
案号 |
(2021)闽0305执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志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透支本金1460.92元,并自2018年3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折合年利率不超过24%); 二、王志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透支本金123953.15元,并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至偿清之日止(折合年利率不超过24%);三、王志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律师费用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