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3********5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30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2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986225.92元,罚息8443.55元,共计2994669.47(罚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2日,)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8.4825%计算的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王景强、邹华珍、许铭、向莉对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80元,由被告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王景强、邹华珍、许铭、向莉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8-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