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4366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1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田梅支付货款46000元及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530元,合计48530元。二、驳回原告胡田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保全费716元,合计2256元,由原告胡田梅承担682元,被告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时间 |
2017-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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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景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85983280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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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高新开发区潭塘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