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3981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巨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3950元,合计116950元,并以83000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新余市巨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2元,原告新余市巨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37元,被告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6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发布时间 |
2017-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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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景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85983280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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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高新开发区潭塘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