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69号 |
案号 |
(2017)豫0822执恢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5万元、停工损失6万元、保证金3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钟爱军对被告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500万元本息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河南卓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钟爱军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206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时间 |
2017-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27631322046 |
登记机关 |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博爱县产业集聚区广兴南路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