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伟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7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1949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1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钟伟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得标付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60元,由被告钟伟槟负担。该款原告王得标已预交并表示同意代为垫付,被告钟伟槟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王得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