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3********7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6民初679号 |
案号 |
(2021)桂0126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止,被告樊永明、陈小春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拖欠利息及罚息21511.53元(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原告与被告樊永明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该款被告樊永明、陈小春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二、被告樊雪明、吴世念对被告樊永明、陈小春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樊永明、陈小春追偿;三、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由被告樊永明、陈小春、樊雪明、吴世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